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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商务策划师培训中心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国商务策划人员职业化水平,规范中国注册商务策划师职业资格认证培训工作,根据《中国商业联合会培

训中心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结合中国注册商务策划师职业资格认证培训项目工作需要,特作如下说明:

  第二条 中国商业联合会负责监督管理中国注册商务策划师职业资格等级认证考试及鉴定工作,中国商业联合会培训部(以

下简称:“商会培训部”)和中国商业联合会商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承担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条 中国注册商务策划师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是承担中国注册商务策划师培训的地方执行机构。其设立

除应具备《中国商业联合会培训中心管理办法(试行)》中的资质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熟悉企业经营管理业务知识和组织实施能力的管理人员;

  2、具有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或其他教学资质;

  3、有成熟的教学体系和教学经验。

  第四条 培训中心的设立,由商会培训部统筹规划并负责审核备案,由具备建立培训中心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填写《中国

注册商务策划师培训中心审批登记表》(一式三份)上报商会培训部。商会培训部逐条审核资质条件合格后,批准备案,盖章

同意设立培训中心(详见《中国商业联合会培训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条 各培训中心实行单位负责人负责制,负责人对商会培训部负法律责任。培训中心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专职的财务

管理人员。

  第六条 中国注册商务策划师培训中心必须遵守《中国商业联合会培训中心管理办法(试行)》中的工作职责及如下工作规则:

  1、贯彻执行中国商业联合会制定的有关中国注册商务策划师职业资格认证培训考评工作的规定、实施办法,并采取相关措

施保证培训任务的完成;

  2、培训中心用于中国注册商务策划师市场推广的宣传广告、招生简章、通知首先必须上报商会培训部批准后方可生效;

  3、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培训;

  4、自觉接受商会培训部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实行培训中心评估制度。商会培训部按每三个月评估一次,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管理办法情况、培训人数、

培训中心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设备及控测手段、培训收费、原始资料、工作制度及社会对培训中心的反映等情况的评估工作

。对评估不合格者将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将停止其培训中心资格。

  第八条 实行对培训中心定期巡视制度。商会培训部要定期巡视检察培训中心的工作情况,包括培训班的招生、场地、收费

、授课、考试、服务等情况,每期培训班至少指派专人视察二次。

  第九条 实行对学员查询制度。不定期抽查学员情况,主要为学员基本情况是否与申报材料相符,学员对授课方式、授课教

师的反映,学员对培训认证的意见和建议等,每期培训班至少抽查一次。

  第十条 实行定期汇报制度。培训中心每二周向商会培训部汇报一次本中心当前的工作进展情况。如有急事可随时汇报。

  第十一条 邀请领导、嘉宾支持培训中心工作,应提前申请并将计划安排作为附件一并上报,所需费用(包括路费、餐费、

住宿费、讲课费)由培训中心支付。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商业联合会培训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二OO六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