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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建立完善中国商业联合会培训体系,加强对培训中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训中心的设立及其开展的培训项目均实施审批制。
第三条 培训中心的设立由商会培训部根据项目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设点高等院校具有优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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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质。
第五条 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有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
第七条 有专职组织管理人员及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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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申请培训中心资质,需向培训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培训中心资质申请表》(见附件);
2.办学机构资质证明文件(大、中专院校无需提交该文件);
3.单位机构简介(含名称、法人代表、师资配备和培训市场开发能力等方面情况说明);
4.用于培训的相对稳定的教学场地和教学设备的证明文件;
5.相关的管理制度(包括机构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
第九条 培训部在收到培训中心的申请后,组织对申请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核和考察,对合格的单位,培训部将为其登记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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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各培训中心在开展培训的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会的有关管理办法,自觉维护商会培训项目和培训中心的声誉。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培训部核定的培训项目及其有关要求开展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培训中心在招收学员过程中,不得使用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抢拉生源,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第十三条 根据培训、考试大纲要求,制定科学、规范的教学计划。
第十四条 加强对培训教师和学员的管理,建立完备的学员档案,做好培训教师的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协助当地考试中心,做好学员考试报名工作。
第十六条 协助考试中心做好学员证书的发放工作。
第十七条 自觉接受培训部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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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培训中心如没有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严重损害商会声誉,培训部有权取消其培训中心的资质。
第十九条 培训部每两年对培训中心复审一次,对不合格的机构,培训部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要求,则取消其培训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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